这些年中央实施反腐败战略,由此落马的中高级官员一年比一年增多。这些出问题的官员经党和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审定,一旦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进入司法程序,在正式批捕后,都会暂时拘押在这里;等法院审理完毕,宣判有罪,定下刑期后,才会送往监狱服刑。为了便于管理,市局看守所把这些“前官员们”都集中关押在三楼的那三条筒道里。这三条筒道中,有一条是专门关押前厅局级以上的高级干部的。其余的两条筒道,一条关押中级以下的官员,另一条则是专门用来关押“死刑犯”的。有个常识性的问题可能并不为多数读者知道:犯罪分子一旦被判死刑,就留在看守所里等待最后的执行,不再往监狱送了。因此,自杀那人这一年多一直被关在三楼那间被称作“C-10”的监室里,等待最高法院下达最后的死刑执行命令。那天突然接到最高院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也许是太兴奋了,他突然感到胸闷,左心前区剧烈疼痛,浑身乏力,脸色苍白,浑身冒冷汗,被紧急送往看守所的医护室治疗。看守所的医护室在一楼。当时有一名管教带着两名法警监护着他,往一楼走去。据当事人回忆,快要走到楼梯口时,他突然推开身旁的法警和管教,急速向筒道尽头跑去。等两名法警追赶上去,他已经纵身跃出窗外,坠下楼去。其中一名法警跑得快,还拉了他一把,叫了声:“你别这样……”但还是没拉住。
由于大伙一开始就没往“他杀”上想这件事,现场保护得并不好。揭开覆盖尸体的床单,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撞击的致命伤出现在头部。那人跃出的那个窗口的下方,恰好有一块大石头,掉下来以后,他的头就撞到这块大石头上。后来的尸检报告也证实,造成死亡的惟一原因,就是头部的这个撞击伤。
事情似乎是很清楚的。所有到场的领导在认真听取了事发现场几个当事人的陈述后,又根据尸体检验结果,一致都认定造成这位汪董事长死亡的原因为“自杀”。
可是,“汪董事长”早不自杀,晚不自杀,为什么偏偏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他的死刑下达了暂缓执行的命令后,才去结束自己的生命呢?你不结束我的生命,那就让我自己来结束它吧。难道他那么盼望死?如果他认为自己罪该万死,又非常想死,为什么当时对死刑判决还提出了上诉?他上诉,就说明他觉得自己罪不该死,至少说明他还不想死。他既然认为自己不该死也不想死,为什么偏偏要在最高院给他一线生机时,却又突然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完全不符合常情和常理啊。
当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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