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 年 9 月 30 日
地点:楚原市和平区法院。
这是许晓旭被杀案公开审理的日子。
沈恕和我都以证人的身份出庭。
作为检方证人,沈恕当庭播放了贾涛在被催眠中全盘供述犯罪过程的录像。观众席上一片哗然。
贾涛的辩护律师张大为提出抗议说:「这种审理案件的方法近乎诱供,取得的证词无效。中国的现行法律并不接受催眠状态下获得的证词,所以警方提供的证据不应被法庭接受。」
沈恕站在证人席上,说:「这是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我做刑警十余年,第一次遇到以催眠作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取证时确实采用了非常规手段。必须承认,贾涛是一个研究催眠术的天才,作为一所名不见经传的医学院的毕业生,他竟然无师自通了催眠疗法,并且有所成就,很了不起。但是,贾涛把催眠术用上了邪路,必然反为其害,我向法庭恳请检方的证人淑心出庭作证。」
经法庭允许后,我站到证人席上,说:「警方在这起案件中取证的手段,是经过一位催眠学界权威人士的指导,催眠学界有句名言叫做『所有的催眠都是自我催眠』,贾涛在试图对我进行催眠的时候,他自己也进入一种专注状态,我按照那位权威人士授予的方法在这种时候对他进行反催眠,贾涛果然在无预防的状态下迅速进入催眠状态。」
我向法庭出具了欧阳涤非的书面证词,以及他的背景介绍,以证实他对催眠学理论的权威论证,说明我通过反催眠手段而获得的证词真实有效。
检方律师王文清列举相关法律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催眠所获口供是否有证据能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其口供作为证据往往也具有证据能力。」
辩方律师张大为说:「既然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检方已经从我的当事人那里获得了什么样的口供,尚需进一步查证,并提交有力的相关证据,否则这份在我的当事人神智不清醒的情形下获取的口供,一文不值,我的当事人并保留起诉警方诱供和作伪证的权利。」
沈恕说:「既然你强词夺理,那再看看这份证据是不是能让你信服?」说着向法庭提出一份 DNA 分析报告:「贾涛在给梁思齐做心理治疗的过程中,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导致她被捕时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在梁思齐的要求下,我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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