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上次的节目我们讲了杜鲁门总统信心满满想要在战时征收钢铁厂,结果被大法官啪啪打脸的案子,其实这个案子还有更重要的意义。
这个案例也开启了现代意义上的对于总统权力的边界,总统和国会之间权力划分,重启了对三权分立问题的讨论。
总统权力的边界?
基本的原则是,总统的权力只有两个来源,一个就是美国《宪法》的第二条,总统是这个国家的行政首脑,他有义务让这个国家的所有的法律都得到好的执行,要么就是国会赋予他的权利,国会把自己的权力代理给总统,让总统代理行使的情况。
执笔来写最高法院的意见的杜鲁门总统的好朋友布莱克大法官,被认为是一个形式主义者。
好,在这里布莱克法官就说,所以我们分析总统有没有权力做一件事情,就是要看这件事情到底是在执行一个法律,还是在自己立法——就是它的本质是一个立法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
他说很明显这是一个立法行为,总统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所以你就歇着吧。
这个意见受到一些批评,就是你事实上是很难去区别立法跟执行这两件事情的。
在这个案子里最有名的一个判决意见并不是布莱克法官执笔的这个法庭的官方意见,而是杰克森大法官写的一个复核意见,就是 concurring opinion(协同意见书),我们之前讲过,一个最高法院的几个大法官,虽然他们的立场是一致的, 一个大法官看到另一个人写的法庭意见以后,可能觉得你写得不够好,你写得不够清楚,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没有解释,那他可以写一个补充意见。
在这个补充意见里,杰克森大法官提出了一个检验总统是否有权力做某件事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被奉行至今,听上去会非常的简单。
首先这原则就是把总统的做的事情分成三个类型。
如果这件事情是国会明确同意的,或者是国会通过他的行为暗示的,implied,可以从国会的行为当中推导出来的,那我们倾向于就觉得总统可以做;
如果这件事情是被国会明确反对过,或者推断出来国会应该会反对的,那怎么都不会让你做的,那我们应该就不会让你做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空白,不知道国会的态度是什么,是认同呢?还是不认同呢?
这种情况杰克森大法官说,我们也不知道,这个叫 case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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