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个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
我们前面提到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司法实践,因为他们其实是第一次让个人为战争罪、反人道这样的罪行,付出了代价,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的罪行作出了审判。
而在这两次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很多的国际刑法的国际条约,还有其他的国际文件也都开始规定,以个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法这个体系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大部分的时候,比如说中国,我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身份,加入各种各样的国际条约的。
可是,要到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人们才开始意识到不只是主权国家、而且是主权国家当中的个人,也应该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而国际法当中开始把这种理念,这种原则应用到各种各样的国际公约当中。
比如说 1948 年,我们通过了《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公约》。它其中就规定犯有种族灭绝行为的个人,无论他是依法行事,无论他是依宪法的统治者或者是公务人员,或者是他是私人,都应该受到惩罚。
等到这个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4)去审判,在前南斯拉夫的解体过程当中,犯下种族灭绝罪的个人的时候,他们当然就拥有了之前的《日内瓦公约(1949)》,以及这一份 1948 年所签署的《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公约》,作为他们的法理依据。
又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5)》,第一次把反人类罪列为一项应当受到惩罚的国际法罪行。
1954 年的时候,联合国终于制定了《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为到底什么叫做「危害人类罪」提供了比较清晰的解释。
又比如说战争罪,它同样是在这个《伦敦宪章》当中,对于战争罪有了初步的定义。而在 1949 年的《日内瓦条约》里,国际社会再次明确了这些定义。
「普世司法管辖权」理念的滥觞
换而言之,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有他们的不完美之处,但是他们打开了一扇整个国际法,国际刑法向前发展的浪潮,它们使得人们第一次开始严肃地考虑,用法律的形式让个人的战争罪、反人类罪,这些极其恶劣的行为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处罚。
国际社会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依赖于他们所属的国家(属人原则),或者说他们犯下罪行的地方(属地原则),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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