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 河南一位农民因为无意间采挖 3 株 「野草」 就构成犯罪。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 「野草」, 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 3 株, 被森林民警查获。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后秦某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缓刑 3 年, 并处罚金 3000 元。 据说, 这个判决不仅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 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①
一段时间以来, 类似判决屡见不鲜。 自从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报道以后, 全国上下又有多起买卖仿真枪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重刑的案件。 根据媒体描述的事实, 这些判决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当事人并不知道涉案的 「野草」、 枪支系法律上珍贵植物、 管制枪支, 但却仍以犯罪论处, 相关判决结论都与一般民众的看法相去甚远。
到底民众的见解具有朴素的正确性, 还是法官的裁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呢?
类似问题, 历史上早已有之。 《晏子春秋》 记载: 齐景公爱槐树, 下令官吏派人严加看护, 下达法令, 如有犯槐树者, 处刑; 如果将槐树弄伤, 罪当处死。 有人不知此令, 酒醉后在槐树旁呕吐, 「冒犯」 槐树被抓。 宰相晏子为此事劝谏景公, 说此人不知道法令, 是无辜的, 「刑杀不辜, 谓之贼」, 是国之大忌。 景公接受晏子的意见, 将此人释放, 并废除伤槐之法。
伤槐一事涉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 并不知行为构成犯罪, 在晏子看来, 就不能治罪, 这其实也是 「不知者无罪」 观念的另一种体现。
然而, 古罗马却有一个古老的法谚, 「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传统的刑法理论大多采取古罗马立场, 「不知法不免责」。 其理由在于: 首先, 公民有知法守法的义务, 既然是一种义务, 不知法本身就是不对, 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 岂能豁免其责? 其次, 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的存在, 任何人犯罪, 都可能以不知法来狡辩, 法盲犯罪层出不穷, 会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带来极大困难。上述论证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 更直截了当地道出个中原委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不知法不免责是为了维护公共政策, 因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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