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节 生命的尊严: 未知死, 焉知生?(第1页)

母亲身患重病, 瘫痪在床, 女儿女婿打工赚钱, 为母治病, 终日端茶喂饭、 洗脚擦身。 母亲实在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 一次一次哀求家人帮忙购买毒药, 让她尽快解脱。 终于, 女婿买来毒药, 女儿、 女婿和老伴儿眼睁睁地看着她服下毒药。 数个小时后, 她离开了人世。

这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发生在浙江台州, 2018 年 6 月 1 日,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婿、 老伴儿有期徒刑 3 年, 缓刑 5 年; 判处女儿有期徒刑 2 年, 缓刑 3 年。 这个判决算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非常宽宥的处理了。

该案涉及安乐死这个让人无比沉重的话题。

一般说来, 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前者是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 如给患者注射或服用剧毒药品、 麻醉药物让其迅速死亡; 后者则是通过停止、 放弃治疗, 让患者自然死亡。 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 但对积极安乐死则认为属于犯罪。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001 年 4 月 1 日, 荷兰国会众议院、 参议院分别以 104 票赞同、 40 票反对和 46 票赞同、 40 票反对、 1 票弃权, 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 紧随其后的是邻邦比利时, 2002 年 5 月, 该国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当然, 两国对于安乐死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 荷兰法律要求安乐死只能对 12 周岁以上的人实施, 而且必须符合 「合理关怀标准」 (Due Care Criteria), 否则其行为还是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受嘱托自杀罪, 最高刑为 12 年监禁。 这个标准共有六个要点:

第一, 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审慎考虑。

第二, 医院方经过确诊认为患者的病情没有治愈的可能, 而其本人正经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

第三, 医院方必须如实地向患者本人告知病情的现状及前景。

第四, 医院方已经与患者一致认为, 除了 「安乐死」, 别无他法, 解脱病人的痛苦。

第五, 负责治疗的医生就上述 4 点出具书面意见书, 并同时要得到另外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第六, 医院方必须保证对患者实施正当合理的 「安乐死」 方式①。

其他国家对安乐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