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6 月 20 日, 一位花季少女, 在冷漠看客的欢呼和怂恿下, 跳楼自杀。
以他人的受难来获取快感, 这种邪恶令人发指。 若说看客的行径禽兽不如, 这似乎都是对禽兽的侮辱。 除了人类, 岂有兽类会因同类的痛苦而感到快乐?
虽然不是匡扶道德的「 万灵丹」, 但是法律必须有所作为。
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帮助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现行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上看, 故意杀 「人」 的对象并未限定为 「他人」, 这不同于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的规定。 之所以这么规定, 就是为了打击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
帮助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 还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励。 当准备跳楼的女孩犹豫不决, 冷血看客的喝彩与怂恿是一种典型的 「精神帮助」, 客观上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原因力。 只要有证据证明, 看客们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女孩死亡, 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者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 杀人是自杀者亲力亲为。 这不同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 如医生对患者实施积极安乐死, 又如受自杀者之托将其勒死, 在这些行为中, 自杀者以外的他人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 这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障碍, 虽然杀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 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认为生命权不能被承诺放弃。
也许有人会问, 自杀不是犯罪, 帮助自杀何罪之有?
诚然, 现代刑法不再将自杀视为犯罪, 但为自杀提供帮助的行为仍应为法律所禁止。 自杀毕竟不是法律推崇的行为, 为自杀者提供帮助, 无视生命之价值, 是对他人生命的变相剥夺。
基于生命神圣的观念, 自杀虽然不是犯罪, 但它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康德看来, 人是目的, 不是纯粹的手段。 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纯粹的手段, 没有把人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 都违反了 「禁止杀人」 这个绝对命令。许多国家都直接规定了帮助自杀罪, 如 《意大利刑法典》 第 580 条规定: 「致使他人自杀的, 鼓励他人的自杀意愿的, 或者以任何方式为自杀的实施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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