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节 099 五种受贿类型(第1页)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而言,受贿罪有如下五种行为方式。

索贿

索贿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很多时候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敲竹杠。

张三和李四是老同学,李四想承包一个工程,张三刚好是主管领导。李四找张三「行个方便」,张三说:「那当然好了,咱俩同学那么多年,我当然得向着你。但现在有个问题,市委书记的儿子盯上了这个工程,所以我没办法。」李四问有没有回旋余地,张三表示也不是没有,关键看李四愿不愿意出一笔退出费。李四问要多少,张三说可能要 500 万。李四于是给了张三 500 万,让其转交给书记的公子。其实根本没有市委书记儿子要工程这回事,张三设了一个套,让李四往里面钻。

这种主动「骗贿」的行为,也是一种索贿,而不是诈骗,因为李四之所以给钱还是因为张三的权力,李四对于张三可能从 500 万中上下其手是放任的,在本质上这属于权钱交易,所以构成受贿罪。

收受贿赂

收受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承诺包括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属于权钱交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是一种默示承诺。这些行为都让行贿者感觉职务行为可以收买,侵犯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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