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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节 018 不知者无罪(第1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会发现故意有两个要素,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

认识要素

认识要素就是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客观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例如,奸淫幼女行为,行为人必须对幼女的年龄有明知,否则可能就不构成强奸罪。

2002 年除夕之夜,万家团圆,一位年仅 13 岁的少女走进了网吧。当晚,她以「疯女人」的网名和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性聊了一宿。次日晚上她主动电话「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地方住。当晚,两人便发生关系。随后几天,她又和浩某、陈某等其他 7 名男性发生关系。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顺利抓获了 45 天内与「疯女人」发生关系的 8 人中的 6 人。直到这时,这些男性才知道,原来一直自称 19 岁的「疯女人」其实不到 13 岁。她说伪装年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看待,而在与这些男性发生关系时,她的心态是「愿意居多」。

这是辽宁省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桩真实案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最小 17 岁,最大 21 岁。他们是否构成犯罪,法官感到非常困惑。此案经层层上报,一直报至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 1 月 23 日最高院做出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不少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当,很容易为那些色情交易中的人开脱。在声势浩大的异议者中,不乏法学界的知名学者。2003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暂缓该司法解释的执行。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无不当,它不过坚持了刑法中的罪过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外在行为就对人施加惩罚。虽然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强奸罪,出于对幼女的保护,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只要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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