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节 067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第1页)

强奸罪有五种加重情节,可以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分别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比如新闻曝光亲生父亲强奸生女,这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一般指 3 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这里的当众强奸是指在公众场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

当前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在强奸的时候开直播,网络空间可以扩张解释为公共场所,适用加重情形。如果有人在直播时点赞打赏,自然可以理解为帮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拍了性侵视频,然后把视频发在网上,就不能理解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为犯罪地点依然是私密场所,发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和侮辱罪,从一重罪。

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必须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强奸罪的奸淫行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轮奸行为,即便其中的参与人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这仍然属于轮奸,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承担轮奸的罪责。甲、乙、丙三人试图迷奸李四,甲、乙实施奸淫时,丙望风。甲、乙奸淫后,丙开始实施,发现李四是自己的同学,遂放弃,并送李四回家。丙成立轮奸的既遂,不过系从犯。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必须是性行为本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将某女强暴后,女方害怕再次被强暴,跳入河中逃生。由于水性不好,大呼救命,甲任由女方淹死。死亡结果并非性行为本身导致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强奸儿媳案

有一个极为怪异的案件就是强奸儿媳案。

滕某长期以来想勾引儿媳妇,一直勾引未果,他就找了好朋友董某,说:「麻烦你一个事,要不你去勾引我儿媳妇,因为我儿媳妇只要是外人都同意,我再去抓奸,然后她就会和我发生关系的」。

董某答应了,于是勾引滕某儿媳,果然勾引成功。结果滕某捉奸在床,对儿媳妇说:「你不答应自己人,外人倒同意。你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我就告诉我儿子」。他儿媳妇没办法,就跟公公发生了关系。

这个案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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