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节 033 刑罚体系(第1页)

刑罚是人民法院,也就是审判机关,依法对罪犯适用的限制和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是犯罪行为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无罪不罚是刑罚的底线。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使用。

刑罚为何存在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刑罚?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

前者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本身就应受到惩罚,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即报应主义思想。而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

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人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避善从恶实施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理性的人必须接受内心道德法则的自律,自律是理性自己给自己下达的命令,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违反绝对命令,必须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这位终身未婚的大哲学家,行动如同时钟一样规律。在他墓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无比灿烂星空和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对犯罪的惩罚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为了申明这种报应主义立场,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假定在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彼此分开,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名谋杀犯,那必须在处死他以后,才能执行解散决定。因为必须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不应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所有人将被认为共同参与了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

有很多人认为报应主义太野蛮,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但仔细想一想你会发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这种报应其实是限制了刑罚权,因为你打掉别人一颗牙齿,只能让其打掉一颗牙,你弄瞎他人一只眼,也只用赔上一只眼。在报应主义看来,如果赔上两只眼,刑罚就是过度的。所以,报应主义是限制了刑罚权。

杀人偿命,只有杀人者的生命需要被剥夺,无须株连家人,但是按照预防主义的思路,其实斩草是要除根,以绝后患。

假设某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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