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有刑法以来,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刑法为了保护什么而存在?
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叫做规范违反说,犯罪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要对它进行惩罚。
与之争锋相对的观点,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的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利益,这叫做法益侵犯说。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两种观点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张三把李四捅死了,张三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利益,因此要受到惩罚,此乃法益侵犯说。规范违反说则认为杀人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伦理规范,是对禁止杀人这个最根本的铁律的违反,故要受到惩罚。
法律与正义
在哲学上,关于正义一直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论。道义论关注行为正义,功利论则关注结果正义,上述刑法问题的争论不过是哲学观念之争在法律中的延续。
行为正义最骄傲的表达就是即便天塌下来,正义也必须得到践行。其代表人物是康德,他的经典语录是「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1940 年 6 月,德军兵临英吉利海峡,英国遭遇了史无前例的至暗时刻。面对强大的德军,抵抗可能导致英伦三岛千年积累的文明成果化为灰烬。但丘吉尔在演讲中鼓励大家战斗到底,玉石俱焚,在所不惜。与纳粹德国的战争,已经远非军事意义上的征服与被征服,而是文明意义上的存亡。屈服法西斯的代价,不是战败,而是文明社会的毁灭。如果抵抗导致英国灭亡,那就灭亡吧。
至于结果正义,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英国法理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判断行为对错的最终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快乐,法律的正义一定要体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
这两种观点,人类争论了几千年都没有争论清楚。任何一个问题都有正说、反说和折中说。折中说也许是最符合中道的一种观点。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结果正义,又要考虑行为正义。犯罪侵犯了法益,在结果上不正当。同时,犯罪行为也违反了伦理规范,在行为上也不正当。
入罪与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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