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
从表面上看,「刑」字从刀,拿人开刀,把开刀的依据合法化就叫刑法,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真的需要刑法吗?
有一位女士网上发帖,说有两个同村的村民,在她小学 7 岁的时候就强暴她,现在她才敢出来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两个男子在公安机关也承认有过强奸行为,但这个案件已经过了 21 年,公安机关会处理此案吗?
如果没有刑法,该案能够打击吗?当然可以,法官拍案而起,下令把这种人渣拖出去,犬决。但有了刑法,该案却无法处理,因为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是 20 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而本案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它的追诉时效是 15 年。
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另外一个更经典的案件是 1998 年深圳的邓某驹案。邓某驹年轻有为,30 多岁就当上了深圳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不到 3 年贪污公款 2.3 亿,包养了 5 个情妇。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对邓某驹应该判处什么刑?
你可能想到了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邓某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按照刑法规定,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 15 年有期徒刑,最终邓某驹也确实被判处了 15 年有期徒刑。
你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某驹,还是保护了邓某驹?
刑法,不仅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
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法官的心情。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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