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考虑实质解释的需要,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首先要考虑刑法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然后再去探究法律的精神进行实质解释。
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方法,只能去探究刑法条文规则的内涵,而不能创造新的规则。解释是司法活动,而非立法行为。因此,形式解释论是首要的,它划定了刑罚权的范围。如果突破刑法条文形式上的限制,仅从社会生活需要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就会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侵害公民的合理预期。但是,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实质解释论的要求,否则法律就会太过僵化。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在刑法中,有两种基本的解释方法,一是文理解释,二是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首先要尊重立法者的语言表达,所以文理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
比如《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从文理上来看,故意杀人的对象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自己,自杀至少在文理上构成故意杀人罪。康德也认为自杀是违法的,因为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纯粹的手段,自杀者是把自己当成了纯粹的手段。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表述不同,《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的」,因此自伤就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但把自杀解释为故意杀人我们都会隐约觉得不太合理。当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就必须进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比如从文理上来说,婚内强奸都可以被认定为强奸,毕竟《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是「强奸妇女的」,并未特指强奸妻子以外的其他妇女。但是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把婚内强奸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不合理。比如丈夫和熟睡的妻子发生关系,这种行为都归为强奸就不太合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采取了限制解释,认为婚内强奸不能一律构成强奸罪。判例认为只有当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是强奸。比如说夫妻正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