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都必须要有行为,如果没有行为就不是犯罪。一个人的思想再邪恶但只要没有表现出行为,就不应该进行惩罚。在刚过去的一分钟,可能每个人脑海中都会闪现出一些邪恶的念头,但只要这些邪恶的念头没有变成行为,就不值得处罚。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思想是绝对自由的,如果没有行为,多么异端邪恶的思想都不能进入刑法评价。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举了个例子:古罗马时期,一个叫马尔西亚斯的臣民梦见自己割断了国王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国王万分恼火,决定处死他。国王说,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
[1]
。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马尔西亚斯曾经这样想,但并没有实际行动。无行为,无犯罪,这是惩罚的底线。
作为与不作为
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我打开水杯喝了一杯水,这显然是行为,而不属于危害行为;但是我发现上课有人在睡觉,我打开水杯,直接把开水朝他头上浇过去,这就叫做危害行为。
「危害」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包括社会生活中允许的惯常危险行为。比如张三夜观星象,觉得明天飞机可能会掉下来。第二天,张三就帮李四全家购买了头等舱,请他们坐飞机。最后飞机果然坠机,李四全家罹难。张三在主观上有恶意,但是请人乘坐飞机并非危害行为,因为飞行危险是社会生活中允许的危险。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类是不作为。区分作为和不作为的关键就在于违反的是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如果违反的是禁止规范,不当为而为之,这就是作为;如果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当为而不为,那就是不作为。
我看到张三走在路上,他瞅了我一眼,我说「你瞅什么」,他说「我就瞅」,我一刀就把他给捅伤了。显然,我违反了「禁止伤人」的禁令,是一种作为。
一位妻子,刚生完孩子就发现丈夫出轨,十分抑郁。她不给孩子喂奶,想把孩子给饿死。这种行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母亲应当抚养孩子,拒不抚养显然是一种不作为。
不作为犯可能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因为刑法中规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