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

第 6 节 0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第1页)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

最典型的是开车撞人案,张三看到前面有个老太太在穿过人行道,但是没有减速,因为他觉得离得那么远撞不着,结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张三其实预见到可能会撞着她,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当然,所预见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什么叫不可避免?比如发生海啸,你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子被水冲走,这是不可避免的,叫不可抗力。

另外,这种预见性是一种具体的预见性,换言之是一般人可以预见的,而不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有些人的安全感比较低,坐飞机只要一颠簸就觉得会掉下来;只要一刮风就觉得是台风;只要打个喷嚏就感觉得大病了,这是一种抽象的畏惧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必须是一种具体的危险,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危险。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

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觉得离得那么远,老太太一定能够安全穿过人行道。

3.误认为结果发生可能性很小。

其实过失相当于犯了一个一般人不应该犯的错误,违背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所以要受到惩罚。

第二种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最典型的疏忽大意是所谓的忘却犯,忘了做应当做的事情。张三是护士,给病人打青霉素忘了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护士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给人做皮试是医疗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你会发现,过失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些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来源于社会习俗。比如高空不能乱抛物,这是社会生活的常识,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体应该知道的。换言之,如果你违背了人类共同体应当具备的审慎义务,那就必须要为粗心大意付出代价。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