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着手
犯罪预备是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是在实行阶段。所以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分水岭是着手,着手犯罪不仅意指形式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在实质上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翻墙入户,但家徒四壁,窃贼没有发现任何值钱东西,这属于盗窃未遂,因为入户行为对于财产权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但入室强奸,女主人恰好外出,行为人就只构成强奸预备,因为对性自治权这种人身法益并未遭遇现实的侵害危险。
区分着手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对法益威胁的程度。
张三想对一位女士实施迷奸,他实施了如下行为:首先购买迷奸药品,其次邀请女孩去饭店吃饭;再次趁女生上洗手间时把迷药放在她的饮料里面;最后女孩喝药昏迷,张三把女孩带至车中,准备脱衣行奸。
注意几个时间节点:第一下药,第二女生喝药,第三女生昏迷,第四把女生带到车内,第五开始剥衣服。哪个点叫着手?
一般认为,从女士喝药这个点就可以看成着手,如果女生上完洗手间,没有喝药,虽然对性权利有威胁,但是没有达到紧迫性的威胁。但当她喝下迷药,不省人事,张三可以为所欲为了,从一般人的立场来看,那就达到了紧迫性的程度。
我国的主流观点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判断着手,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体现他的法敌对意识;此外,法益有现实侵害的危险性,足以动摇民众的法安全感。不同的犯罪,其实行行为是不同的,所以着手的特点也不一样。即使是相同的犯罪,由于方式或场合的不同,着手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枪杀和刀杀的着手标准就不一样。在枪杀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举枪瞄准,正要扣动扳机的时候是杀人的着手。在刀杀的场合,一般认为举刀要砍的时候是杀人的着手,因为此时才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危险性。
迷信犯与不能犯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