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节 028 犯罪中止(第1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与未遂相比,行为人是自愿而非被迫放弃,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其处罚也较未遂要轻。犯罪中止也与法益有关。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予处罚,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之所以做这种区分,当然也是因为法益侵害的程度有所不同。

犯罪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还没有开始或者犯罪已经结束,都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引起分歧的就是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和求欢未成的区别。男方希望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这种情况是以强奸罪的犯罪中止论处,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这不无争议。

湖南湘潭就曾发生一起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被告姜某武与黄某系恋人关系,一晚两人在黄某宿舍同宿。姜某武与黄某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某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某「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

早上 6 时许,姜某武起床离开黄某的宿舍。约一小时后,姜某武多次拨打黄某的手机无人接听,后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且发现黄某未在学校上班,姜便将此情况向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某的宿舍,9 时 30 分许发现黄某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

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某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某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公诉机关后以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武留宿并提出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某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某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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