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节 031 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页)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常常交织在一起,从而导致十分复杂的情况。

一般说来,二人以上已经着手犯罪,但仅有部分人导致结果发生,根据「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所有人都成立既遂。

但是,共同犯罪与中止之间的关系则非常复杂。比如一名共犯者在犯罪途中后悔想脱离共犯关系,只有当行为人「消灭」或「切断」自己对共犯犯罪的作用或影响,才可能从共同犯罪关系中解套。否则,单独的脱离仍然不能成立中止,根据「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如若他人成立既遂,脱离人仍应成立既遂。这就是所谓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理。

日本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

二战后的日本,有两个劫匪一起去抢劫。他们找到一位抱着孩子的妇女。他们对妇女说:「把你家值钱的东西拿出来,否则对你不客气。」这个妇女从房间里拿出一个盒子,对劫匪说:「这里有 6000 日元,是我丈夫任职学校的公款,你们看着办吧。」接着,妇女又从房间里拿出另一个盒子,对劫匪说,「这里有 300 日元,是我家的全部家当,你们看着办吧。」

结果,其中一个劫匪哭着对这个妇人说:「你家怎么这么穷呢?这个钱我不能要。」接着他又说,「不管生活多么困难,坚持下去总会有办法的。你还有希望,不像我们,我们没希望了。要不这样,你明天到警察局去报案,就说这些钱被我们抢了,然后拿这些钱改善一下生活。」这个劫匪说完,哭着离开了现场。

但另一个劫匪没有走,他拿了 300 日元,追上了先前那个劫匪,并埋怨说:「你太善良了,不适宜做劫匪。我们可以不要 6000 日元,但这 300 日元怎么也不要呢?我现在拿过来了,我们一起分了吧。」最后,两个劫匪大打出手。这个劫匪或许令人感动,但他们依然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毕竟他没有切断对共犯的影响力,也没有劝说同案犯放弃犯罪。

帮助犯的脱离

在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消除了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和心理性影响,这也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不再受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原理的约束,这主要发生在帮助犯的场合,毕竟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力是比较弱的。张三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在此案中,张三就消除了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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