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罚金
罚金其实就是交钱,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做为单独的处罚。
罚金的数额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规定确定的数额,意味着它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下限最少是 1000 元,未成年人最少是 500 元,但是上不封顶。
2.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比如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2 万以上 20 万以下的罚金。
3.倍比罚金制,就是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常见于经济犯罪中,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处 15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和两倍以下的罚金,这就是根据销售金额来作为一个基准来确定倍数。
罚金数额,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综合决定,不然,判处罚金无法执行。但是罚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随时缴纳,延期或减免缴纳,这意味着罚金能够以将来的钱作为执行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它剥夺的权限有四种。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情况,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既不能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出版自由被剥夺,但并非没有著作权,出版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个内容,著作权中很多权利可以由他的继承人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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