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节 048 食品安全(第1页)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生死安危,所以刑法规定了两种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在概念上其实也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两者如何区分呢?通俗一点讲,有毒、有害就是绝对不能吃,而不符合安全标准就是相对不能吃,或者说创造条件其实还是可以吃的。

大头娃娃事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一定要证明足以造成后果才定罪。基本刑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期均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令人心酸的案件是「大头娃娃」事件。从 2003 年开始,安徽阜阳 100 多名婴儿陆续患上一种怪病,脸大如盘,四肢短小。后来发现,这些婴儿都是因为食用空壳奶粉造成营养不良。国务院调查组证实,不法分子用淀粉、蔗糖等价格低廉的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制造出劣质奶粉,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蛋白质、脂肪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远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但没有发现铅、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也没有检出激素成分,基本排除受害婴儿受到毒性物质侵害的可能。

当时在认定这个案件的时候就产生了争议,很多销售奶粉的小卖铺的销售金额很少在 5 万元以上,难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营养不良属于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吗?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凡是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一类疾病,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营养不良似乎既非感染性又非中毒性。

但是法律的定义可能也没有必要拘泥于医学术语,还是可以从民众对该语言的最大理解来进行解释,在普通民众看来,将食源性疾病解释为吃出来的病没有超越这个词语的极限。这就是为什么后来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就明确指出:婴幼儿食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