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节 057 侵犯著作权罪(第1页)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基本刑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共有四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也就达到了犯罪标准,其实这个罪是很容易触犯的。

复制与发行

司法解释认为「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我们都知道复制和发行,也知道只复制不发行,那什么叫做只发行不复制呢?

这其实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警察在张三家里面发现大量的盗版书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是张三制造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非法持有侵权复制品罪,于是就看张三有没有发行行为,如果有推销之类的发行行为,就可以构成只发行不复制的侵权行为。

司法解释对「发行」的描述是: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另外,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你会发现,按照这个司法解释,所有视频网站都可能面临犯罪的追诉。

要搞懂这个问题,我们先来思考与侵犯著作权罪相关的一个罪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比如张三将盗版光盘予以出售,获利颇丰,这就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20 世纪 90 年代,租碟非常流行。很多碟片店的碟都是盗版的,但是你不能直接认为是碟片店的老板复制出了盗版,只能认定他持有盗版的碟。他把碟租给你的行为,能够解释为发行吗?「出租」是不是一种发行?

你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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