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某公司老板,以让女员工下岗为要挟发生性关系,女员工一想到年幼的孩子,迫于无奈答应了,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吗?
这种案件在职场中并不罕见,类似的案件还有张三以提拔为条件,要求女员工和自己发生关系,张三构成强奸吗?
强迫与交易
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区分强迫与交易,理论上似乎很好区别,但在事实上,两者却非常难以区分。因为正常的交易行为中也会伴随着某种压力,而这种压力在一定条件下很有可能转化为强制。
交易和强迫的区分依据还是应该从选择自由的角度说起。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等,人们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选择自由,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个无家可归的少女,面对男性的性要求,她有没有更多选择的机会呢。如果把这种行为以犯罪论处,未免反应过度。大同社会的黄金美梦只能高山仰止,心向往之。如果幻想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那将会是人类的灾难。选择自由只能相对而言,它并非是指没有任何压力,无拘无束的自由。
权利虽可以自由处分,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了某种利益,自愿放弃行使权利,应该理解为交易。从相对方而言,如果她必须在行为人提供的两种她都享有权利的事情做出选择,那么她就丧失了选择自由。比如某职高体育老师刘某以让女生成绩不及格为由威胁,17 岁女孩被迫和刘某发生了关系,这就构成强奸。老师没有权利任意让学生不及格,他必须公正地对待学生,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至于张三作为老板以开除为由进行威胁,这也构成强奸,因为雇主也并不拥有滥用权力辞退他人的权利,员工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但是,张三以提拔为由和女方发生关系则更多是一种交易。至于少女无家可归案,行为人当然拥有让少女离开住宅的权利,解人危难,善待弱者不过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而非法律义务,少女并没有赖在别人家不走的法律权利,因此这种行为更多是交易而非强制。
法律保护的范围
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的立法是为了防止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剥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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