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节 069 猥亵与强奸(第1页)

猥亵犯罪包括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以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以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害人只能是妇女,但是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认为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的被害人,所以罪名随之调整。

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从重处罚。

性别中立主义立法

比较域外立法,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不少国家都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

在传统的强奸罪中,被害人仅限于女性。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种做法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观点的肯定。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性行为中男性积极进取,女性消极被动,因此实施性侵犯的只可能是男性而非女性。女权主义者认为应当抛弃这种偏见,女性在性行为中并不必然处于消极的态度,因此她们倡导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以期达到符号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这种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主要表现如下。

1.罪名的修改。由于强奸(rape)这个罪名本身就预设了女性的被害地位,因此许多地方都试图用其他中性的词语进行替代。如美国有些州将强奸罪修改为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性攻击罪(sexual battery)或犯罪性性行为罪(criminal sexual conduct)。

2.承认女性对男性,甚至同性之间的性侵犯,法律不再认为性侵犯的被害人只能由女性构成。如德国 1998 年新刑法典将「强迫妇女」修改为「强迫他人」;意大利新刑法中关于性暴力的规定也以中性的「他人」取代以往的规定。

3.扩大对性交的理解。传统的性交仅指男女生殖器的结合,这反映的是一种生殖目的的性交观,它起源于对贞操观念的强调,女性失贞的标志就是生殖器相结合。无疑,这种性交观同样强调男性在性交中的支配性作用。许多地方开始扩大对性交的理解。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性交包括肛交和口交。又如法国 1994 年新刑法典规定,「任何性进入行为」均为强奸罪,包括肛交、口交以及异物进入等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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