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节 084 盗窃罪(第1页)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梁丽案与「占有」

2008 年 12 月 9 日上午 8 时许,在深圳宝安机场王某在 19 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因贵重物品不能托运,于是向不远处的机场工作人员咨询。他将装有 14 公斤黄金首饰的封闭纸箱放在行李车上,10 分钟返回后不见纸箱便急忙报警。当时,清洁女工梁丽正在打扫卫生。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 33 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 4 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天 9 时 40 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其中两小包。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经评估首饰价值约 300 万元。

此案是偷还是捡?如果是前者,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量刑幅度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后者,行为构成侵占,最高刑是 5 年,由于此罪为亲告罪,不告不理,如果首饰所有人没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梁丽就不构成任何犯罪。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盗窃是一种最古老的犯罪,而侵占罪在刑法中出现的历史很晚。直到 18 世纪,普通法国家才增设侵占罪以弥补盗窃罪的不足。我国 1979 年刑法也没有规定侵占罪,1997 年刑法才规定此罪。

盗窃必须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替人保管财物,后生贪欲,将此物占为己有,将占有权变为所有权,这不可能构成盗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占有权经常处于分离之中,单纯的盗窃罪很难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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