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数额在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具有严重情形,也构成犯罪。
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罪行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 2 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制度,当年讨论刑法修正案的时候,曾有人主张废除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条款,毕竟贪污受贿并非凶杀犯罪,保留死刑与尊重生命的理念不相符合,但是考虑到这种观点很难为民众接受,所以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是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试图减少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该处死的贪腐罪犯的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施,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它不同于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符合条件是可以减刑和假释的,而终身监禁是不得减刑和假释的。
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缓犯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才可暂予监外执行。因此终身监禁的罪犯,既不得减刑、假释,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通俗来说,终身监禁就是把牢底坐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