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节 097 挪用公款罪(第1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基本刑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谋求个人利益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谋求个人利益。

本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犯罪。单位挪用的,既不追究单位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也不能对自然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比如,张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这是在谋求个人利益,自然构成挪用公款罪。又如李四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这也是在谋求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王五是某县工商局局长,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在这个案件中,王五并没有追逐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物美张文中案

2009 年,民营企业物美集团的创始人张文中,因为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他以物美集团的名义,将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刑法中有一个挪用资金罪,它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这个罪的行为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从形式上看,张文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物美集团的资金,借贷给他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但是 2019 年张文中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推翻原审判决,认定张文中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张文中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重要理由就在于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换言之,张文中挪用资金并没有谋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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