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节 008 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第1页)

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因此,理解法律,最重要的是学会如何解释法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和民法的解释方法是不同的。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双方出现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法律定纷止争。所以,民法的解释是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解释。在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该寻求民法以外的法理、习惯等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作为公法的刑法则不一样,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方法。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原理,存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法律一定要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客观解释论则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假设,时过境迁,立法者的原意也无法还原,因此没有必要拘泥于立法原意,完全可以根据客观生活的实际需要去进行解释。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刑法解释既要考虑主观解释论,又要采纳客观解释论。首先,解释法律必须尊重立法者所规定的语言,不能突破语言的极限,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次,在语言的范围之内,当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

1997 年立法者在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时候,可能做梦都想不到有一天会出现智能手机。1997 年大家普遍使用的是 BP 机、大哥大,而且当时人们使用大哥大还需要办证,当时的计算机特指电脑。

如果完全按照主观解释论,智能手机就不能算作计算机。但今天的智能手机跟计算机在功能上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到底什么叫计算机?你可能会发现,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模糊的地方,乍看来很清晰,仔细一看又迷雾重重。从人们对计算机的通常理解,计算机是做文字处理、上网的机器,如今的智能手机早就可以实现这些功能了。所以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是可以把智能手机解释为计算机的。当然,这其实既符合主观解释论又符合客观解释论。一方面,智能手机没有超越计算机这个词语的极限,这是对立法语言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没有拘束于立法者当时的想法,按照当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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