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能构成此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所说的数额较大和受贿罪一样,一般都是 3 万元。
利用影响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 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一个新罪,它是针对受贿罪的一种堵截性罪名,即在无法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下,可以本罪论处。
影响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职权。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职权(职务之便)来收钱,无论是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如果行为人利用事实职权来收钱,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方才构成犯罪;如果利用的是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但如果利用其他事实职权来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系密切的人可以作扩张解释,包括各种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例如,保姆、秘书、情妇等。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项罪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是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犯规定为犯罪,这样就把法网编织得更为严密。
比如刘某是教育局局长甲的情人,宋某给刘某 20 万元,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上名校,刘某向甲提及此事,帮助宋某孩子解决了上学问题。如果甲不知道刘某收钱,那么刘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宋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如果甲知情的话,则甲和刘某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受贿罪的兜底罪
一般的受贿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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