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节 059 非法经营罪(第1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基本刑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包括四种行为方式: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比如没有执照卖烟、卖酒、卖盐、卖药;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这就是俗称的买卖批文;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比如没有执照的私募基金,如果向不特定人募集就可能触犯此款;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

王力军 2008 年开始从事玉米经销商,从农民处收购玉米,但是并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而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 50 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王力军在收粮时与一名卖粮农民发生纠纷,后被举报。

2016 年 4 月 15 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 21 万余元,数量较大。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该案引起广泛关注,2016 年 1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2017 年 2 月 17 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此案后来入选 2017 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