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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节 041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第1页)

我们可能经常听说,被判刑的人提前释放,事实上减刑或假释真的那么容易吗?

减刑很简单吗

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减刑首先要考虑到报应主义的需要,不能减得太多,如果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最后仅服刑 1 年,刑罚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减刑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 20 年有期徒刑);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最少不得少于 15 年,且不包括缓期执行的 2 年。

此外,减刑也必须考虑到预防的需要,主要是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就可以申请减刑。「确有悔改表现」主要考虑的是特殊预防,犯罪分子改恶从善,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假释,提前释放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出于报应主义的需要,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 1/2 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了 13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刑期。但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便不符合时间条件也可以进行法外假释。

在我国假释比减刑难得多,在减刑和假释的服刑人员中,绝大部分属于减刑,只有极少数服刑人员获得了假释。为了激活假释制度,司法解释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假释的条件也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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