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节 还没出生就获赠 100 万,合法吗?(第1页)

「隔代亲」在当前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老年人有时候会给孙子孙女赠送比较贵重的财物,甚至孩子还没出生,就开始送房送车送存款了。

那么,赠送财物给还没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如果孩子不幸夭折,送出的东西是不是可以原封不动地收回来?

对于这个问题,有人可能会说,民法典不是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吗?胎儿还没出生,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接受财产赠与。

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大明妻子怀上了双胞胎,但是他的父亲却突发疾病住进了医院。弥留之际,父亲把 100 万元存款交给大明,声明这些钱是给两个孩子的。父亲去世后不久,大明妻子顺利生下了两个白白胖胖的孩子。

但这个时候,大明的亲弟弟小明不干了,去法院起诉,要求大明把父亲留下的 100 万元拿出来,两人平分。小明认为,父亲当时送钱的时候,两个孩子还没出生,没有权利获得这 100 万元。

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大明父亲送给孙子 100 万元钱的行为合法有效,小明无法要求分割。

法院为何这么判?其实民法典里面就有答案。

《民法典》第 13 条虽然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的,但第 16 条还有个特殊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虽然是没有出生的胎儿,但是如果是遗产继承、别人赠送财物等这种对他们有好处的事情,民法典就承认并且保护这个利益。

所以,爷爷在弥留之际,把 100 万元存款赠送给两个没出生的孩子,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叔叔的小明,无权要求分割这些钱。还在娘胎里就各自有 50 万存款了,这大概就是人们常说的「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吧。

既然胎儿还没出生就可以接受财产赠与,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胎儿不幸流产,或者出生的时候不是活体,这种情况下,这些财产该怎么处理?赠送的人能直接收回吗?还是胎儿的父母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获得这笔财产呢?

请你注意,《民法典》第 16 条的这个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规定之后,还有一句话——「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始不存在」的意思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民事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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