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通报的数据,2020 年全年,全国消防救援队共接报火灾 25.2 万起,死伤 1958 人,直接财产损失 40.09 亿元。
而在一些火灾事故中,还会造成间接经济损失,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为了救火,损坏了别人的财物。比如,救火时导致其他没失火的邻居家被水淹。
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如果是消防队在救火时造成的,要由国家赔偿吗?
咱们还是老规矩,我先给你讲一个案例:
一天,大明家里突然失火,而且火势很猛烈,消防队出警扑救。谁知,消防队扑救了很长时间,火还是没有完全熄灭,浓烟滚滚,大有向外蔓延之势,情况十分危急。考虑到房子的天花板过热,随时都有崩裂、坍塌的可能,到时候后果恐怕不堪设想。
经过研究,消防队决定在大明家的楼上大量喷水。最终,火被扑灭,大明家已被烧的面目全非。
而大明楼上的邻居,是一家酒店的客房部,消防队为了避免火灾造成更大的损失,进行喷水等灭火措施,客观上也导致酒店客房部被水淹,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后来,消防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的起因,是大明家的插座电线老化,发生电热作用,起火后向旁边蔓延,造成了火灾。大明被酒店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大明赔偿酒店经济损失 136 万余元。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楼上酒店的经济损失,最终是由大明来承担的。为什么呢?
这其实是《民法典》中的「紧急避险制度」的典型情况,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火灾,是由于大明没有对自家使用的插座电线进行及时检修和维护导致的,大明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那什么是紧急避险呢?
紧急避险是一个刑法概念,跟我们之前讲的正当防卫有点相似,但又是有区别的。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民法典》中,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人来承担。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避免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侵害或者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最大的区别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而紧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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