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租房经历的朋友应该深有体会:作为租客,难免有寄人篱下的感觉,这房子毕竟不是自己的,房东什么时候要用房子,或者要卖房子了,租客就得搬家走人。所以,还是自己的房子住着安心。
不过,听了今天的这节课,有一些观念你可能得改改了,民法典赋予租客的权利,可比你想象的大得多,甚至房东卖房子,可能都要先过租客这一关。
【案例】
大明在市区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子,由于全家搬家,便决定把房子出租。在中介的撮合下,很快找到了一位租客,张三,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半年后,大明和妻子小美决定,把市区原来那套房子卖掉,然后买一套学区房,为孩子上学做准备。
李四看上了大明的这套房子,双方商定,以 150 万元的价格成交,张三首付 50 万,剩下的 100 万在两个月内付清。但张三有个条件,在支付首付款 50 万元后,就先搬进去住,余款支付完毕后办产权过户。
小美提醒大明,这房子张三的租期还没到,不能赶人家走吧?大明却说,这房子是我们的,当然是我们说了算啊,我现在要卖房子了,总不能还将就他。最终,大明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李四如约支付了 50 万元首付款,大明便联系租客张三,让张三搬家走人。谁知,张三却不愿意搬走,说大明违约了,租房合同还没到期。
大明满不在乎地说:这是我的房子,卖房子是我的权利,剩下的租金退给你,我给你三天时间,你自己搬走吧。
这张三也不是省油的灯,说大明卖房子要先征求一下他的意见,不然就损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由于张三不愿意搬走,大明便拨打了 110 报警。警察来了了解情况之后,告诉他们,这属于民事纠纷,不归警察管,让他们好好协商,实在不行可以走法律途径。
最终,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大明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由他优先购买大明的房子。
【知识】
听完这个故事,你可能会觉得,真是「活久见」了,这张三作为租客怎么那么霸道?他的要求法院不会支持吧。别着急,先听我慢慢给你说。
大明把房子租给张三,二人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张三凭这个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对这个房子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过,房子所有权仍然是大明的,他可以决定是否卖掉。但是,《民法典》确实对出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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