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后会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怎么看望孩子?
要是男女双方离婚后关系处理得好,在看孩子的事情上能达成一致意见,那还能比较融洽,对孩子的成长也不会造成过多负面影响。
但现实中夫妻离婚,往往都是矛盾很深,夹杂着怨恨,不配合对方看孩子,甚至直接阻挠或者不允许对方看望。
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不让看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
大明和小美离婚时矛盾很大,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对簿公堂。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判决孩子由大明直接抚养,小美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大明却拉黑了小美的联系方式,还搬了家,小美想看孩子,根本联系不到大明。无奈之下,小美去孩子就读的幼儿园,想找老师了解情况。
老师告诉小美,大明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过幼儿园,让幼儿园不要给小美见孩子,因为抚养权已经判给他了。幼儿园虽然觉得不妥,但是也不好直接面对双方的矛盾冲突,也没让小美看孩子。
小美着急万分,还报了警。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后,告诉小美,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但出警的民警电话联系了大明,让大明好好和小美商量,友好解决孩子的探望、抚养问题。大明嘴上答应着,但仍然不让小美见孩子。
小美到底该怎么办?
【知识】
在工作中,典叔遇到不少夫妻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的情况。在道德和情理方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男女双方不能妥善处理情感纠纷,把孩子当做泄愤、要挟甚至报复对方的工具,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对孩子的影响和伤害很大;在法律层面,离婚后不让对方看孩子,还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 1086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不仅规定了离婚后夫妻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还规定了另一方配合的义务,如果不配合,是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的。
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久看一次孩子比较合适呢?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由于父母对孩子探望的权利是一种身份权,既跟父母的情况有关,更要考虑孩子的实际处境,而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情况。所以,在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上,法律仍然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