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 节 打印的遗嘱有效吗?(第1页)

说到遗嘱,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的是一张手写的字据,上面写着把遗产给谁,或者怎么分配,结尾再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手写的遗嘱,如果在老人去世后,对真实性有争议,还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证明确实是老人写的,或者不是老人写的。

但如果老人不会写字怎么办?遗嘱必须要手写吗?

打印出来签名的遗嘱有效吗?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写下来签字又该怎么办?

除了手写,遗嘱还有其他的形式吗?

今天,请跟典叔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中规定了哪些遗嘱的形式。

大明父亲突发疾病住进了医院。本以为是年纪大了,身体免疫力下降,住院治疗几天就好了,但没想到的是,在医院住了半个月,病情反而加重。一家人都很担心,大明父亲也害怕自己撑不了太久,决定在病床上把遗嘱立了,以免死后子女因为遗产产生纠纷。

然而,由于身体太虚弱,大明父亲没法亲手写遗嘱,就口述,让大明通过电脑打字做成电子文档,然后打印出来,制作了一个有两页纸的遗嘱,再由父亲在最后一页签字、按手印,不过没写日期。遗嘱弄好后,由大明母亲保管。在立这个遗嘱的过程中,除了大明和母亲之外,没有其他人在场。

没过多久,大明父亲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一家人开始处理遗产继承的问题。由于大明父亲生前在遗嘱中把遗产留给了妻子和大明,其他子女没有分到,他们意见很大,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最后闹到了法院。但法院最终判决,大明父亲生前所立的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大明母亲、所有的子女共同继承。

法院判决大明父亲生前的遗嘱无效,是否意味着法律上不承认打印遗嘱?如果是这样,那法律是不是有点脱离生活实际了,不考虑不方便手写遗嘱或者不会写字的人立遗嘱的问题?这部分人立遗嘱的权利如何来保障呢?

事实上,在以前的《继承法》中,确实是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的,而《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规定,大明父亲立的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主要原因还在于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 1136 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是有着严格的限制的,否则就可能无效。

所以,在立打印遗嘱的时候,要注意这么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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