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6 节 宠物意外死亡,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第1页)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并且在不少社会公共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搜救犬、警犬、导盲犬、缉毒犬、疗愈犬等等。

而另一方面,宠物的日常管理、宠物伤害纠纷的处理等问题,也逐渐为社会所重视。

那么,当你饲养的宠物猫狗被他人伤害,甚至不幸致死,你该如何维权呢?能要求侵权者赔偿哪些费用?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下面我来给你讲一讲。

【案例】

大明和小美都很喜欢小动物,5 年前,他们在宠物店花 3000 元买下了一只拉布拉多犬。二人对这只狗悉心照料,疼爱有加,给他取名乐乐。乐乐很通人性,几年的时间,已经成为大明一家重要的一员,他们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这天,小美把乐乐送到附近的一家宠物店洗澡。乐乐交给工作人员以后,小美便去上班了。但奇怪的是,直到下午快下班,小美都没有接到宠物店的电话通知,以往都是快中午就洗好了。

小美忐忑不安,便给宠物店打电话询问,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在小美的一再追问下,对方才说出实情:由于宠物店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乐乐死亡。

小美一下子崩溃了,和大明一起去宠物店讨要说法。大明认为,他们一家饲养乐乐五年时间,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各项花费高达 10 万元;乐乐就像他们的家人一样,突然去世,对大明和小美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要求宠物店赔偿经济损失 10.3 万元,精神损失费 10 万元。宠物店不同意,大明便起诉到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赔偿大明经济损失 3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

【知识】

在法律上,宠物的性质是财物,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美把乐乐带到宠物店洗澡时,乐乐的健康状况是良好的,没有伤病,但是因为宠物店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乐乐死亡,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行为,需要赔偿大明和小美经济损失。

但问题在于,赔偿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为何大明起诉要求赔偿 10.3 万元,最终法院只支持了 3000 元?

《民法典》第 1184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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