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为人父母,或许不一定能给孩子提供富足的生活条件,但总会尽己所能去保护、管教他们。
可这世上偏偏有一些人,泯灭了基本的人性,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比如家暴、虐待甚至遗弃等。
这个时候,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处罚施暴者,孩子后续的人身安全仍然是暴露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的,得不到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通过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资格,来解决孩子人身安全的后顾之忧。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资格?监护资格被撤销了,是不是等于帮助这种人逃避作为父母的责任?他们还要给抚养费吗?孩子又该由谁来抚养?
老规矩,我先给你讲一个案件:
大明和小美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这对外人看上去幸福美满的夫妻,却没能一起走到白头。婚后的第 12 个年头,他们协议离婚了。二人离婚协议约定,一双儿女都由父亲大明抚养,母亲小美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但离婚后,大明却还不死心,才离婚不到两个星期,他做了一件让他后悔终身的事情。
大明的两个孩子自小都是他的父母帮着照看。虽然跟小美协议离婚了,但是大明很快反悔了,想要复婚。为了增加复婚谈判的筹码,他提出要父母名下的房子,但老两口坚决不同意。
为了逼父母交出房子,大明竟然把两个孩子带到地下车库,锁上车库大门,在地上洒上汽油。在他掏出打火机要点火的时候,女儿上前抢夺打火机。在争执的过程中,汽油被引燃,车库瞬间起火。两个孩子被烧成重伤二级,大明自己也受了伤。后来,大明因为涉嫌放火罪被抓。
而更令人心寒的是,自离婚后,小美就消失了,音信全无,再没探视过孩子。在孩子受伤住院期间,也都是大明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在照顾,所有的医疗费都是他们支付的。
最终,法院撤销了大明和小美的监护权,并指定爷爷奶奶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代理子女民事行为、保护他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如果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不能虐待孩子,未成年的孩子闯祸了,把别人家的东西弄坏了,父母作为监护人要进行赔偿。
而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甚至伤害孩子的父母,《民法典》有着非常严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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