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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① 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 年第98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4。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4 页。

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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