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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食货志》。

这就是《汉律》关于“占租”的规定。

关于“占租”之制的始行时间、税率和课税对象,《史记·平准书》的下述记载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令“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者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段记载,有人把它当作“算缗钱”制,实为“占租”制。这是因为,它同“算缗钱”制有几点不同:首先,课税的对象不同。算缗钱的对象仅限于商贾,而占租的对象除商贾外还有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之有轺车者。其次,课税的内容不同。“算缗钱”仅对商贾的“储钱”课税,而占租是把上述诸人的所有财产折合成缗钱再课税,故前者为“储钱”税,后者为财产税。其三,税率不同。“算缗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税率则随课租对象的不同和财产性质的差别而不同,如同为轺车,三老等人有之则每车税一算;商贾人有之,每车税二算;商贾人的财产,每二千而一算;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而一算。至于船,则按其长短课税,更与算缗钱格格不入。由于“占租”同“算缗钱”有如上一系列明显的差别,故“算缗钱”为课之于商贾的“储钱”现金税;而占租则为课之于工商业者及车、船拥有者的财产税。(丙)关于“算訾”:此制始于何时,已不可详,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为景帝曾于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五月下诏降低按“訾算”多少为官吏的标准,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①。而所谓“訾算”,据颜注引服虔语,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财每一万钱纳税一百二十七钱,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财产课税,即《盐铁论·未通》所说“以訾征赋”,其课税对象应是除上述“占租”对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由于汉代存在对一般居民课取的财产税“算訾”,故汉代史籍中常见“高訾富人”的说法,也有“大家”、“中家”、“小家”之称,居延汉简中还有“高赀”、“赀家”等称谓,特别是关于“侯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的简文及“三■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简文,分别记载了礼忠家“赀直十五万”,包括小奴二人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值万、用马五匹值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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