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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似梁仍有斩刑,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北周死刑为五等:磐(《唐六典》作磔)、绞、斩、枭、裂。一般说来,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南朝残酷,尤以北周为甚。

除上述死刑方式外,这一时期还存在其他处死方式,如焚尸(见《北齐书·思好传》)、烹(《南史·杜暹传》、《北齐书·后妃纪》)、支解(《北史·崔暹传》)、劍杀(《魏书·昭成子孙列传》)、棒杀(《北史·房超传》)等。这些方式较为残酷,一用于民间私自施行的方法,多用于复仇;一是源于游牧部落原始的落后方法。也有官方临时采取的措施。如《隋书·刑法志》载,南朝梁元帝时“狱有死囚数千,令棒杀之”。这些方式都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死刑方式。

有人认为考竞也为一种处死方式。《释名》称,考竞为考其情而竞其命,故为狱死。考竞自汉魏至南北朝皆有,实为刑讯,即考其身而竞其情,因考竞而致死者有之,但并非所有考竞都致死,放不列入。

死刑之重者,又夷其族。汉有夷三族之令。魏“夷三族”不在律令,与汗潴、枭菹一样,用于惩罚谋反大逆的临时法。魏律虽不以夷三族为正条,但应用颇广。魏时因谋反而被夷三族的有曹爽、丁谧、邓飏、何晏、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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