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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珍兄弟于至正八年(1348)“亡入海,聚众数千人,劫运艘,梗海道”。此后降于元,元廷利用他维持海运。他虽时降时叛,但从至正十九年起,尚能“岁岁治海舟,为元漕张士诚粟十余万石于京师”(《明史·方国珍传》)。张士诚于至正十六年据平江(今江苏苏州),次年降元。至正十九年,元廷派专使来平江,于方、张之间“往来开谕”,使二人各具舟、粮,结果,“粮得入京者仅十一万石,自是岁以为常”(吴宽《平吴录》)。据载,至正十九年和二十年,起运粮为十一万石,至正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为十三万石。至正二十三年九月,张士诚自立为吴王,此后“元征粮,不复与”,并杀劝贡将领,江浙海运至此绝。但福建陈友定仍忠于元廷,一条从福建绕过江浙直通大都的海道得以一度通行,一些地方官员也不时凑集一些粮食接济大都,直至元亡。

第七章钞法第一节初期钞法与地方货币元朝沿袭金代钞法并进一步完备,是中国古代纸币制度最盛行时期。元廷统一发行纸币(通称“钞”),不限年月,全国通行;元代大部分时期,不铸造铜钱并禁止行用前代铜钱,除少数地区外,钞是唯一通用的法定货币。

中国纸币制度渊源于唐代的“飞钱”,创始于北宋四川民间发行的“交子”。四川交子不久收归政府发行,并逐渐扩大流通于陕西、河东等地区,北宋末改称“钱引”。南宋时,除四川钱引(后改称“会子”)外,又发行了东南会子、湖北会子、两淮交子等,各有规定流通地域。四川交子(钱引)每二周年发行一界,后界发行后,前界即不再行用,以旧换新;后来行用年限延长到四年、六年(即二界、三界并用);到南宋中后期,先后改为三年一界、十年一界,最后不再立限,永远行用。东南会子初不定界别,后定为三年一界,不久也延长行用期限到六年、九年(二界、三界并用),最后取消了期限。金海陵王贞元年间,仿宋交子之法立钞引法(钞法),发行交钞;初定行用期限为七年,后取消期限,只规定以昏烂之钞兑换新钞。宣宗时改变钞为贞祐宝券,后又发行贞祐通宝。宋、金纸币面值均为贯、文(钱币单位),自200 文至10 贯十余种。宋交、会以旧换新,扣纳纸墨费每贯30 文;金交钞昏新兑换,工墨费15 文。以上是宋、金纸币制度的大略。宋、金纸币均与钱并行流通。这个时期,银被作为货币手段也逐渐盛行。

纸币制度实行后,因朝廷滥发,军国经费皆赖以支用,出多入少,以致严重贬值,宋、金均同,而以金朝末年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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