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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部事,刘瑾也认为,由他掌握部事可以放心,屡次派人与李东阳商议。李东阳以“无此例”回绝,刘、焦二人还要纠缠,李东阳举出三点,说明此二事实难兼摄。其一,内阁佐天子出令,吏部拟升调官,间有可否,难道自拟议之,又自可否之?其二,吏部廷跪承旨,内阁班首立听,若相兼摄,将出跪而更起立邪?其三,部事差谬,章奏错误,则要回话认罪,直至罚俸。那么,作为阁臣也要随同认罪乎?焦芳想了想,确实有道理,便辞去了部事。再者,四川镇守太监罗籥要求便宜行事之权。这实际上是刘瑾的意愿。

李东阳力言不可,说:太祖定官制,在外三司,都司管兵而不管钱粮,布政司管民而不管军马,按察司管纠劾刑名而不管军马钱粮,其权分而不专。后来的巡抚、总兵、镇守内臣等,抚安军民,防御贼寇,其权虽同而不专。“若并付镇守衙门,任其进止,非唯事体不便,恐镇守一人亦自担当不起。”③镇守内臣便宜行事一款,终未如刘瑾愿施行。

当然,在刘瑾权势极大膨胀的形势下,更改吏部尚书人选和限制镇守内臣权势,只能是“小有剂救”。李东阳的最大作用,则在于保护了一批被治罪的官员。如果不是他勉力调节,会有更多官员死在刘瑾的严厉打击下。正德二年(1507)闰正月,由刘瑾定罪,尚宝司卿崔璇、湖广副使姚祥被枷于长安左右门外,工部郎中张玮枷于张家湾,期限为一个月。刘瑾创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受刑者不数日则死。①五天后,李东阳等进言,崔璇等“各人所犯,自有本等罪名。若枷号,乃至重之典,死生系焉”,此三人“以侍从部署,亦曾效微劳,一日不谨,致罹重法,命在旦夕,实可矜怜”。他希望武宗“少霁威严,特加宽贷,或遵法司,依律问拟,则轻重适中,恩威并著,既已见爱民之仁,亦不失待士之体”。又过了五天,对崔璇等“姑从轻释,发铁岭卫永远充军”②。

次年六月,发生匿名文簿案。刘瑾召百官跪于奉天门下,至暮,执三百余人送镇抚司究问。李东阳奏:“匿名文字出于一人,其阴谋诡计,正欲于稠人广众之中掩其形迹而遂其诈术也。各官仓卒拜起,岂能知见?况一人之外,皆无罪之人,今并置缧绁,互相惊疑。且天时炎热,狱气薰蒸,若拘挛数日,人将不自保矣。”他提出,先将众官释放,再密加体察,置之典刑,③使得大批官员所面临的危难局面有所缓解。

正德四年(1509)闰九月,刘瑾欲置平江伯陈熊于死地。李东阳力争。

刘瑾说,陈熊所犯罪重,不宜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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