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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51,页18。

① 参看:军机档,录付关税,嘉庆九年,延丰折;嘉庆十九年,祥绍折;嘉庆二十五年,阿尔邦阿折。② 《雍正大清会典》卷52。

③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②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8。

下一年的最低限额,而各关监督为了保证盈余年多于一年,必然大肆勒索,苦累商民。乾隆六年,大学士与户部遂旨议准,关税盈余只要与上年数目相仿即可,如相差悬殊,则命督抚查核③。乾隆十四年朝廷又决定以雍正十三年的盈余额为标准。但此后关税收入不断增加,这个标准不能起到督促作用。乾隆十九年户部又请仍行与上届比较的办法④。但因关税的增减受多方面的影响,难免参差不齐,仅与上届比较,固为不妥。乾隆皇帝觉得“通计三年,即可得大概,若多寡不致悬殊,原可无庸过于拘泥”,因而乾隆四十二年以后便实行与上三届比较的办法,只要本年度的税收不比上三年度中任何一年都少即可通过⑤。乾隆四十五年(1780),皇帝觉得粤海关的税收情况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关口不同,因而下旨,“嗣后该部查复粤海关征收税课,即以该年之船只货物查核考察,毋庸照各关例将上三届比较”⑥。不作任何比较,实质盈余无定额,户部是不放心的。乾隆四十七年(1782)又议准,“粤海关税课以乾隆四十一、二两年作为比较”⑦,该两年的税收额皆为五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而实际上,此后粤海关的税收既要与乾隆四十一、二年(1776—1777)比较,又要与上三届比较,并且变成与上三届中的最高年度相比较。

乾隆后期以来,除粤海关外,其他关口税收皆趋减额,与上三届中最高年度比较的办法委实难行。到嘉庆四年(1799),朝廷便放弃这种考核的办法。而重新规定各关口的盈余额,并规定定额之外的多征,亦要尽收尽解。粤海关的钦定盈余额是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①。其后粤海关没有再出现缺额的情形。

税收定额的一变再变,反映了清朝廷和管关官员在瓜分关税这块肥肉时的利害冲突。中央政府以定额作为保证中央财源的一种手段。而所谓定额,只是税收的最低界线,超额部分也是要尽收尽解的,不足额则要受到处罚。如果短缺正额税,则会遭到降级或革职的处分,如短缺盈余定额,则会受到罚俸或降级的处分,监督还要赔补不足额部分。

既然定额是税收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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