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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役和杂役朱元璋用配户当差的户役法驱民之力以供役,其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曰税,曰夏税秋粮,或俗称钱粮、皇粮、赋税、田赋等。明初田赋之制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秋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有时均得以丝绢、棉、钱钞等物折纳。米麦名曰本色,折纳物品叫折色。两税征收期限依各地收获时间而定,“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课税的方法依据土地面积并参酌其种类、用途、性质等以定科则高低。土地的种类有田、地、山、塘等,其性质则有官田、民田之分,“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所纳税粮分两部分,一曰存留,留供本地开支;一曰起运,解送朝廷或边疆等地。凡距离起解地远且运输困难的税粮仓库曰重仓口,反之则曰轻仓口。役曰职役、徭役,其中有贡,曰职贡。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但均工夫不是明初役法的全部,明初行之于全国且贯穿始终的役法只有两种:正役和杂役。正役亦叫里役、里甲正役,它是以里甲为承役单位,以办纳税粮为目的的维正之供。明初的里甲役制度是伴随着黄册制度和里甲制的确立而确立起来的。黄册制已如上所述,里甲之制远溯宋代以五等编制乡户制度,近仿湖州等地的“小黄册之法”,它在明初最早由开济创设以清查户口,至洪武十三年经户部尚书范敏的奏请始得伴随黄册制在全国推广开来。里甲制的主要职能就是用超经济的政治强制手段将人民管束起来并使之附之于土以供应赋役。明初的里甲既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即它是在自然村落的基础上编制而成,依就近就地原则,每甲由居住最近的十户组成;但又不纯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里甲的编制划分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在内,因为明代各里所承担的徭役大体相等或相近,且规定“钱粮不过都”,而佥拨徭役的根据则是人丁事产(即户等),如果编制里甲时只考虑由相邻居处的人户构成而不理会户等的均搭,就可能会导致徭役负担的畸重畸轻。所以一里之内的人户不一定由居处相邻近的人户构成,而居处在同一地区的人户亦不一定编制在同一里之内。里甲正役包括里长之役,编户之役,里甲三办等,分次述之。“里长者,里之长也。天下之执,自上而下,甲首上有里长,里长上有县令,县令上有郡守,郡守上有藩司,藩司上有六卿,而天子加焉。”①里长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王所当之差包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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