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莺认为无论是早期创业公司还是成熟公司,需要合作的外部机构(不算员工、顾问等内部)无外乎下面几种:
1. 供应商:原材料、服务提供商;
2. 客户: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接收方;
3. 融资:包括投资方、股东,提供借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担保机构;
4. 物业:办公场所的购买、租赁、物业、消防、清洁等等相关事项和服务;
5. 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知识产权代理所、猎头、其他代理(工商登记、证照办理等);
6. 其他合作方:具体得看公司的业务性质,IT 企业可能会有一些合作开发、联运、合作推广、授权推广、共同举办活动等。
拆细来看,我看不出来哪些事情不需要协议或法律合同来约定。
可能有的朋友说,比如我找个代理机构,办点不着急的事项的工商变更,就花 1000 元,还要签个合同,是不是太麻烦了?如果这样权衡,好吧,可以不签合同,顶多对方办不好,我们也就赔了时间和 1000 元。
可以看出,在上面的例子中,有协议约束,也还是有利于公司监督对方服务效果,并以服务效果为依据来支付服务费的,之所以放弃,只不过是因为风险过小。
以这个标准判定,个别事项的确可以不签署协议,例如非常非常少量且不重要材料的供货,或者不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且对公司没什么影响的服务。进行这样的判别需要非常小心,不能仅以金额论,以避免因有些小合作给公司带来大风险。
但我想,即使如此,保密协议还是最好签一个,以避免出现一些无法预期的信息泄露风险。
亲历者说
 
(本章节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