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取消厘金(第1页)

王树翰又补充道:“除此之外,还有两条也是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的,第一是非处厘金制度,第二是收回关税自主权。”

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清政府为清军江北大营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在扬州里下河设局劝捐,其亩捐按地亩肥瘠和业田多寡,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时,对米行商贾推行捐厘之法,向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等镇米行,规定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助饷。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区也渐次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当年下半年,江南大营在镇江、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厘金之害第一是对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中小商人残酷的经济勒索,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如广东三水、佛山等地本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工艺之目,咸萃于此”,但“军兴以来,创设厘税,遇卡抽验,勒索万状??自三水设厘卡,而市面为墟矣。佛山一埠,而百行亏折矣”。

第二是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抑制了生产的发展。在当时国内厘金局卡数量已达到了“五里一卡、十里一局”的地步。加上各级官僚的重重盘剥,这无疑增加了商品流通的环节,限制了商品流通的速度,提高了商品成本和价格,大大降低了商品的流通量和购买量。由于连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物品的流畅都无法满足,所以说厘金加速了全国出现各地区间的经济分割,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第三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一方面,厘金的征收大大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收到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国内由于厘金制度的商税都是对中国商人征收的,外国商人进口的商品享有各种特权,不用负担繁琐的厘金税。这样就使得国货商品的税率比外国商品一般要高出至少3—4倍,从而使得洋货轻而易举的取得了在我国国内与我国产品竞争的优势。有利于洋货向中国的倾销,并占领中国市场。这对于艰难起步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则是严重的摧残。

进入民国以后,厘金已被舆论指责为“恶税”,执政当局也认为厘金是为“不良之税”。此时的厘金已成为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障碍,它的继续存在不仅遭到国内商界的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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