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我们聊了那么久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在聊某一个具体的法院或者是仲裁庭它有没有权力、它有没有司法管辖权去管理某一个具体的案件、某一类案件或者是去管辖某一个人,
又或者是某一类法院,比如说一个国家之外的法院,无论是国际法庭还是其他国家的法庭,有没有管辖权去管理在一国之内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一国之内发生的种族屠杀,国际法庭有没有权力去管?我们都是在聊一些具体法院遇到的具体问题。
如果更抽象的或更宏观的来看管辖权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可以更泛泛地去问:某一些案件是否应该由法律来管?某一些事情、某一些事项、某一类案件是否应该由法律来管?某一些人是否应该被置于文明社会法律,无论是哪一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
这个问题我们之前很抽象的哲理化的去讨论人为什么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或者人是否有遵守法律的义务的时候已经触及过。
但更有趣的可能是在很多具体的案例之中,我们会再次回到这个问题,在具体的案例之中,人们会去反思这个案子、这一类案子、这种事情真的应该由法律来管吗?
布朗案:第一次宣布种族隔离违宪
我举一些具体的例子大家就会比较清楚。比如说有一些案子,有一些判例被认为是划时代的判例,之所以它们划时代,就是因为这些判例当中给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可能是超越自己的时代的,它可能超越那个时代的习俗、那个时代人们的实践,或者是那个时代的名义。
比如说美国平权的历史上有一个最重要的划时代的案件,被认为是开启了民权运动——布朗案。
布朗案发生在 1950 年代,也就是美国的南方还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民权运动还没有开始的时候,布朗案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宣布,种族隔离是违宪的。
这个案子引起了后世很多的讨论跟争议,一般来说后世对它的评价都是积极正面的。这是一个政治非常正确的案子,它极大地推动了美国这个社会的进步,打破了那个社会之前所固有的种族隔离的平衡,而逼迫它在之后的 20 年的时间内,用各种方式去逐渐的实现了种族之间更大程度的平等,我们到今天也没有办法完全说它实现了种族平等。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超越了时代本身的判决,也让这个社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美国社会之后要陷入 20 年的撕裂、纷争,许许多多的流血冲突,它的总统爱森豪威尔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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