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节 青少年入刑年龄(六):再一次回到刑罚的目的得思考(第1页)

尽管西蒙斯案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美国的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他们,去通过用宪法去划线的方式,保护青少年罪犯的权益的努力。

之后在 2010 年的时候,美国的最高法院裁定,判处一个没有犯下谋杀罪行的青少年的罪犯,没有保释机会的终身监禁,是违宪的。到了 2012 年的米勒诉阿拉巴马案里面呢,最高法院进一步的裁定,即便是一个青少年犯下了谋杀的罪行,也不可以对他/她判处,没有保释机会的终身监禁。

写下这个案子多数意见判决的是 Kagan 大法官。然后她给出的理由,依然和肯尼迪大法官在西蒙斯案当中给出的理由很像。就是比较说理性的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啊。

她说,完全不给青少年保释的机会,是没有考虑到一个青少年他们的心理年龄和这个心理年龄的一些重要的特征。包括不成熟、不能够理解风险跟后果,我们也没有能够理解,同时也没有考虑这些青少年他们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他们常常没有办法去为自己选择,这样的成长环境。不管这个环境是多么的糟糕和残酷,但是他们没有办法改变。所以把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推到青少年的头上是不负责任的,法律应该给他们一个选择的机会。那这个机会就包括,你不能让他/她终身监禁没有假释的机会。你必须给他/她在监狱里改造自己,然后有一天可以重新回到社会的机会。

Parole,假释这种制度我们之前讨论过。它跟给钱保释不一样,它是在监狱里待了一段时间,然后会有一个听证的环节,然后法官会根据你在监狱里的表现,你出监狱以后的计划,你的家人、你的社区是否支持你,来决定,你是否可以提前结束刑期,回到社会上。这个意见呢,再次遭到了保守派的大法官们的一致反对。

比如说,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就写了一封反对意见。他认为,犯下谋杀罪行的青少年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呢,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挑战。可是呢,我们作为法官并不需要去回答这个困难的问题,我们的任务只不过是去解释和应用法律。那如果绝大部分的州和历史传统、法律传统都是可以对于犯下谋杀罪行的青少年判处终身监禁,我们没有什么理由在这个时候改变的。而另一位保守派的大法官阿利托,写下了一封言辞更加尖锐的反对意见。他说,那现在一个十七岁半的少年可以在人群当中,在一个拥挤的商场里丢下一个炸弹,或者是开枪打死数十个学生和老师。然后呢,他们还要被给予一个机会去说服法官,请让我重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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