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徐老师?的启发,也来跟大家分享一点我对章莹颖案所折射出的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的一些看法。
我要强调我不是为了跟徐老师抬杠,这个话题实在是太过沉重,当时章莹颖案报道出来,我们还在美国学习法律,同为留学生,每天都很关注美国的警方跟前方有没有能够找到更有力的证据,来把这个案子证成。
我们也常常讨论它背后所折射的美国司法体系的缺陷跟问题,所以,情感上我跟徐老师一样的沉重,我只想参与讨论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问题,我有一点不同的看法。
美国刑法定罪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证据链。
美国刑法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一个理性人面对着所有摆在他面前的证据,他有没有可能怀疑还有其他可能性?他可不可能合理的怀疑还有其他可能性?如果没有,就算是罪成。
所以,之前也有过杀人以后找不到尸体的案子,但是,通过间接的证据,比如证物和证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不需要找到尸体也是可以定罪的。
比如有的人杀人以后把尸体抛尸大海,如果检方能够找到可信的证人证词,见证这个抛尸大海的过程,证明这个抛尸大海的过程,那么没有尸体也是可以定罪的。
陪审员的选择,没有那么随机
第二,陪审团问题。
我同意徐老师的看法,说陪审团是一个有一些随机性的组合,因为这 12 个人来自不同的背景、阶层,他们可能有不同的三观跟宗教信仰。
但是,他们没有那么随机,不是说被告方的律师用某个奇怪的东西打动了这 12 个人当中的一两个人,这个嫌疑犯就会从此逍遥法外了。
如果真的 12 个人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有一两个人就是不肯为他定罪,那这个审判也只是被宣布为一个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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